一.办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375号令,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7号令,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四)《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2004年7月1日);
(五)《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2005年1月20日实施)。
二.办理条件:
(一)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
(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三.办理程序(或流程):
(一)申请人提供工伤认定相关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需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的单位。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五.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六.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gzgy.lss.gov.cn下载)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单位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伤亡事故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批复);
(五)受事故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六)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七)参加贵阳市工伤保险的需提交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号;
(八)未参加贵阳市工伤保险的需提交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单;
(九)未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地在贵阳的,应提交统筹地区社保部门未参保的证明;
(十)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2.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限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残废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七.申请书(表格)名称:
《工伤认定申请表》(附后)
八.联系电话:0851-8129043
九.办公地址:贵阳市中山西路51号
十.受理处室: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十一.办事网址:
十二.投诉电话:8129018
十三.投诉处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