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二.办理条件:
(一)市属国有及集体企业;在市级工商机构注册登记管理的非国有企业;
(二)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而需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
(三)具体条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或流程) :
(一)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书面材料;
(二)受理申请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三)申请材料未齐全或者未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补齐;
(四)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审批。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五.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
六.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1份,主要内容如下:
1.经营业务简介;
2.全部职工总数及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岗位的职工人数;
3.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每个岗位的具体业务描述及申请理由;
4.申请报告需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按规定填报写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七.申请书(表格)名称: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八.联系电话:0851-8129019
九.办公地址:贵阳市中山西路51号
十.受理处室: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福利处
十一.办事网址:gzgy.lss.gov.cn
十二.投诉电话:8129018
十三.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处理时限30日内,特殊情况经报批延长至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