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一条;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九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二.办理条件:
(一)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联合申请的,应具备生效的办学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各方出资额、联合方式以及权利和义务);
(三)学校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四)培训场所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设施齐全;
(五)实习操作场所和设备能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规程;
(六)配备的专职校长以及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七)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八)举办者经济来源稳定、可靠,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九)具备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对应职业标准的其它办学条件。
三.办理程序(或流程) :
(一)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书面材料;
(二) 受理申请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三)经以下程序后实施许可:
1、对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与相关文件规定的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针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2、根据书面审查及实地考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送分管局领导阅审后提交评审联席会议(由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办处室和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组成)审定;
3、对符合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提交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依法举行听证;
4、申请人的申请经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经评审联席会议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本费50元,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收取并出具发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收。
五.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一)申请筹设职业培训学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三条;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六条。
六.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筹设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与主要设置的专业(工种)、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国家批准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载明产权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还应提交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及相关协议的有效证明;属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机构的认可意见及法定机构出具的出资额评估报告)。
(二)申请正式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校长、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培训、实习及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生效的租赁契约、货币资金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等),涉及捐赠、国有资产参与的,提交相应有效证明材料。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并提交正式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材料。
七.申请书(表格)名称:
无
八.联系电话:0851-8129021
九.办公地址:贵阳市中山西路51号
十.受理处室: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十一.办事网址:gzgy.lss.gov.cn
十二.投诉电话:8129018
十三.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处理时限30日内,特殊情况经报批延长至60日。